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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过户房屋房主因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释义
    房产过户,本人不能到场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出示身份证。2、夫妻一方不能到场,需先写委托书再去公证,携带户口本及复印件。
    法律分析
    房产过户,本人不能到场可以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拓展延伸
    房主突发意外,房屋过户手续搁置不办
    由于房主突发意外,导致房屋过户手续暂时搁置不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过户需要房主亲自到场办理手续,但由于房主的意外情况,无法履行这一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例如委托他人代理办理手续,或者申请法院的特殊程序来解决过户问题。重要的是确保房屋过户手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确保房主的权益得到保护。相关当事人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合适的法律建议和帮助,以解决这一突发情况带来的问题。
    结语
    在房屋过户中,当事人无法到场时,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是夫妻双方一人无法到场时,需先撰写委托书并在公证局公证,同时提供户口本及复印件。然而,若因房主突发意外导致过户手续暂时搁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委托他人代理或申请法院特殊程序,保障过户合法公正,维护房主权益。当事人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建议和帮助,妥善解决突发情况。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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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2:2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