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概念及区别 |
释义 | 遗嘱继承和遗赠是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财产的方法。遗嘱继承是按照遗嘱承受遗产,体现被继承人的遗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限制。遗赠是将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必须采取遗嘱方式,接受遗赠的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主要区别在于遗嘱继承人范围为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另外,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未放弃继承权,而受遗赠人未在两个月内接受遗赠即视为放弃。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遗嘱继承和遗赠 (一)、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与法定继承相对。其中,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嘱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 遗嘱继承的特征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二)遗赠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立遗嘱的公民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 遗赠的特征 1、遗赠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遗赠必须采取遗嘱的五种法定方式之一。 2、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不需要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只要遗赠人用遗嘱表明了遗赠的意思,在意赠人死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 3、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如不得以遗赠方式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遗赠还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赠的标的仅仅是财产上的权利,不能是遗赠人财产中的义务。但遗赠可以附义务,如果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赠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5、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6、接受遗赠的权利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则该遗赠无效。但是,如果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已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则虽然其在遗产分配前死亡,他接受遗赠的权力可以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财产,这两种方式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区别是明显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继承与遗赠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国家或集体单位。 (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的,即视为继承。而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即丧失受遗赠权。 结语 遗嘱继承和遗赠是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财产的两种方式。虽然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它们在几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国家或集体单位。此外,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的,即视为继承;而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即丧失受遗赠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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