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青岛密接的最新隔离方式为 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 一、隔离核酸规定 1、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2、对7天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3、7天内有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低风险区旅居史入(返)青人员,3天内开展2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做好健康监测。 4、对尚未公布中高风险区但7天内发生社会面疫情的地区,参照中风险区执行。 对不履行疫情防控个人责任、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行程信息、不配合随访排查、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要求以及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等行为,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赋码及弹窗管理人员 (一)密切接触者。实施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期间赋青岛场所码红码。 (二)高风险区入青返青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期间赋青岛场所码红码。 (三)入境人员。实施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期间赋青岛场所码红码。 (四)结束闭环作业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实施5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赋青岛场所码黄码。 三、限制出入场所。赋码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落实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措施,严格限制进入各类公共场所,严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由所在社区提供闭环服务。 四、严格查验管理。各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务必按照要求,对人员进行场所码扫码查验工作,加强排查劝导,禁止赋码人员进入。一旦发现赋码人员,迅即报告主管部门、社区和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对赋码人员不服从管理的,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赋码有异议的,可拨打“0532-12345”热线电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