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生育保险费采取定额、按项目、和限额支付相结合方式付费 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女职工生育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计发。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生育津贴详细方式可以来电咨询或当面咨询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