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主要有以下四点区别: 1、两者的性质不相同,相邻关系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地役权则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一般属于用益物权。 2、两者的法律效力不相同,相邻关系一般是发生基于法律规定的;而地役权一般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所产生的。 3、两者所限制程度不相同,相邻关系是指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捷和容忍的义务;而地役权的内容一般是针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 4、两者在有偿或者无偿、存续时间上不相同,相邻关系权利的取得一般是无偿的;而地役权合同一般则是有偿的。 总的来说,相邻关系要求的程度较低,而地役权要求则比较高,主要是为了针对提升不动产价值来说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