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2)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3)案件中有可供执行财产而不执行;(4)诉前、诉讼保全过程中,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保全措施;(5)消极执行,查询、评估、处置财产及发放执行款物不及时,虚假终本报结;(6)严重超审限等拖延审判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