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朋友圈内集资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资?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称,“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会受到一定的惩罚,很多人利欲熏心,为了自己的一时利益进行非法集资,致使很多人被骗,不仅自己犯了罪还连累很多无辜的人资金亏损,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如果我们遇到这类的时间,第一时间要报警取缔非法集资的团伙,还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非法吸存公司的案例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这里的'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所以非法集资不是一种涉嫌犯罪的罪名,而是一种犯罪形式。一般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以公司名义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由单位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公司业务员是否承担刑带责任需要看是否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构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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