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违反药品管理罪: 1、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2、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 3、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4、编造生产、检验记录行为的,而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结果的行为。 认定条件: 1、侵犯的客体是药品管理制度和人身健康安全。 2、客观方面是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特定情形,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包括违反《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药品监管方面的法律以及行政法规。 法律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