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收账款周转率的计算公式有哪些缺陷 |
释义 | 本文讨论了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分子和分母所存在的缺陷。分子中的空隙指的是主营业务净收入,但赊销和现销也应该被列为分子以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然而,主营业务的净收入只是一个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成果,难以在同一年内收回全部现金,因此不能作为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分子。另外,分母中的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应该包括应收票据的平均余额,因为赊销可能存在票据结算。 法律分析 1. 分子缺陷的改写为:分子中的空隙。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了本年应收账款转为现金的次数,故上式中的分子应为本年应收账款连续收回现金形成的周转额,将主营业务净收入作为分子有失偏颇。在我看来,主营业务的净收入包括赊销和现销。实际上,现金销售与应收账款无关。然而,为了保守商业秘密,企业在会计报表中通常不提供现金销售和赊销。因此,为了便于数据收集,有必要将整个主营业务的净收入(无论是现销还是赊销)列为分子。但关键是主营业务的净收入(即使赊销)只是一年(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一般很难在同一年(同一时期)收回全部现金。此外,它还隐含了一个前提假设,即主营业务净收入列为分子,即本年(本期)的销售额,无论是哪个企业,无论经营状况如何,无论何时发生销售,都必须在本年(本期)内全部收回。只有这样,应收账款周转率才能反映应收账款在本年度或一定期间内变现的次数。这种假设与现实不符。因此,主营业务的净收入并不是从应收账款中收回的现金周转率,它不能作为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分子。 2。分母的缺陷。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分母是应收账款的平均余额,因此以应收账款规模作为分母是非常合理的。缺点是应收账款的平均余额还应包括应收票据的平均余额,因为赊销可能存在票据结算。 拓展延伸 应收账款周转率是企业重要的财务指标之一,用于衡量企业回收应收账款的效率。然而,应收账款周转率的计算公式存在一些缺陷,可能会导致不准确的结果。 应收账款周转率的计算公式为:销售收入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这个公式的缺陷在于,它没有考虑到应收账款周转率的期间和应收账款的金额。例如,如果企业在一年内销售了1000万元的产品,但是应收账款的平均余额为500万元,那么这个企业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将非常高。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真的赚了很多钱,因为它的应收账款中有500万元的款项没有收回。 另外,应收账款周转率的计算公式也没有考虑到坏账损失。如果企业在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时没有考虑到坏账损失,那么这个结果将低估企业的经营风险。 因此,应收账款周转率的计算公式需要进行修正,以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营风险。 结语 结语:在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时,需要注意分子和分母的缺陷。分子中的空隙指的是主营业务净收入,但赊销和现销同样应该被列为分子。而分母的缺陷在于只考虑了应收账款的平均余额,没有包括应收票据的平均余额。因此,为了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应收账款周转情况,需要同时考虑赊销和现销的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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