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离婚前需要考虑的事项有哪些 |
释义 | 1、子女抚养权的安排。 2、子女探访权。 3、抚育子女的经济支持。 4、子女的医疗、牙医保险、住院吃药及心理健康费用。 5、抚育子女的开销的税务优惠谁来申领? 6、配偶赡养费。 7、分产。 8、物业分摊及转让。 9、其他投资,例如股票、债券及储蓄等的分摊。 10、如何处理债务。 11、加拿大退休金。 12、个人物件的分配及处理。 13、汽车,包括旅行车及游船。 14、入息税的申报及税务负担的分配。 15、破产问题,假如另一配偶申请破产,如何保障自己。 16、产业分配后,如何获得妥善保障。 17、如何确保对方会执行应有的责任。 18、如何隐藏对方财产以逃避分产责任。 19、如何处理对方施以暴力或虐待等激烈行为。 20、恢复婚前姓氏。 21、人寿保险的处理,如更改受益人或购买保险以保障死后仍能支付配偶及子女的赡养费。 22、律师费、会计师费等开支。 23、子女或配偶的教育费。 24、离婚后,如某一方或子女情况有所更改,如何作出适当的应变。 25、子女们出现特殊或个别情况时,如参加夏令营或需要补习数学等,是否有条文作出有关安排 一、双方自愿协议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1、双方是合法登记的夫妻,即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2、双方离婚是完全自愿的,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达成了一致意见。其中,子女问题,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 4、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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