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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的相关手续
释义
    本文主要介绍了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条件和当事人应遵守的规定。离婚登记需要当事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证明、证件、离婚申请人每人提交近期半身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张。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夫妻一方经济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
    1. 户口簿;
    2. 身份证;
    3. 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
    4. 证明;
    5. 证件;
    6. 离婚申请人每人提交近期半身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张。
    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夫妻一方经济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离婚登记的程序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三、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服务。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三、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拓展延伸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哪些手续?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根据该法规定,办理离婚登记需要以下手续:首先,双方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门办理,并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和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原件;其次,需要提交双方当事人签署的离婚协议,该协议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捺印,并加盖双方当事人印章;第三,需要提交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原件;最后,需要提交双方当事人的照片,照片需要符合规定。综上所述,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门办理,并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和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原件、双方当事人的照片以及双方当事人签署的离婚协议。
    结语
    结语:根据提供的离婚登记程序和相关规定,离婚当事人需要提交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经过婚姻登记员的查验和询问,最终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并解除夫妻关系。同时,婚姻登记机关会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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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2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