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地如何确定 |
释义 | 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在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以贷方履约地、借款人所在地确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约定交货地点是否为合同履行地 约定交货地点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需看具体情况。理由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的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买卖合同系双务合同,与合同履行密切联系的还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不应当然的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二、保险合同履行地是哪里 保险合同有约定的,约定地是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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