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抚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抚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 法律分析 抚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1. 行政机关对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对政府的相关行政手段和决策进行公示,根据法律的规定,政府的行政行为需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以避免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发生。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情况应当由政府定期根据需要在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发布。 拓展延伸 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抚州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条,抚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信息公开的范围:抚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政府职能、机构设置、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社会事务、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信息。 2. 信息公开的方式:抚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政府网站公开。 3. 信息公开的时限:抚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为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4.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抚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范围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 信息公开的监督:抚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 综上所述,抚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和流程较为完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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