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私放俘虏罪,是指军职人员违反战场纪律,对被俘的敌方人员擅自放走的行为。 本罪的基本特征: 1、侵犯的直接客体是部队的俘虏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未获批准而放走俘虏的行为。该行为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暗中的;既可以发生在战时,又可以发生在战后。 “俘虏”,指在作战中被己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他为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 3、犯罪主体为军人,通常是对俘虏负有管理责任的军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私放俘虏的行为会造成危害作战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