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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权属登记类型
释义
    1、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2、初始登记,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3、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4、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1)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2)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3)房屋翻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6、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一、遗嘱继承过户问题
    一种是非诉程序,房产部门直接办理;另一种为诉讼程序。
    非诉讼程序:《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对于第(四)项各地房产部门多要求办理公证(部分地区办理律师见证也可),行政程序多遵循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管理登记中加强公证联合通知》[1991]117号的相关规定。通知中提到: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司法程序:法院诉讼解决,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权利人直接单方到房产部门申请房屋登记,俗称强制过户。
    建设部《登记办法》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二、房产出资方享有产权吗
    有证据,就可以将房屋产权归实际出资人所有。证据一般包括出资证明,多年占有房屋的事实。当然出资人现在也必须具备购房资格。
    房地产登记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和其他登记。其中对购房者真正有意义的只有转移登记。
    所谓转移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交换、转让等法律行为变更时进行的登记。购房者的名字只有登记在房管局的不动产登记簿上才算真正获得了房屋所有权。
    人们所说的房产证其实是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民法典》,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该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若不一致,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这就是说即使房产证上名字是你的,但若房子没有经过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名字是别人的,那房子依然不归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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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7:2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