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居住权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民法典于2021.1.1实行)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拆迁安置人居住权规定 法律咨询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拆迁安置人居住权规定如何 法律咨询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什么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依据该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采用书面合同的方式与他人达成协议,设定居住权,并且居住权合同一般应包括前述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依据该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采用书面合同的方式与他人达成协议,设定居住权,并且居住权合同一般应包括前述条款。 民法典居住权能对抗抵押权吗 法律咨询解答 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不可以对抗抵押权,对于有抵押权的房屋,在抵押期间内可以抵押人可以进行转让,但是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证明该转让行为影响其抵押权的可以要求对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其债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对动产质权如何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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