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按照社保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二是非本人意愿离职;三是有重新就业的意愿,办理失业登记。这三个条件基本上是要求同时满足,如果只满足其中一个条件这是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在缴纳失业保险一年以上,依法办理了失业登记,有重新就业的意愿这两个条件以后,那么是否属于非本人意愿离职就比较关键了。 从广义上来理解,就是离职不是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不是非本人意愿的表达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让自己走路,这肯定不属于本人意愿,在这种情况下领取失业保险金这是无可争议的,也是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的;二是本人主动离职。可能有人认为本人主动离职也是本人意愿的正式表现,其实很多员工虽然是本人主动离职,但主动离职并不完全是本人意愿的表现,很多时候本人离职也是非本人意愿的表现。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