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踪人员的财产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
释义 | 失踪人员的财产不可以作为遗产处理,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如果代管有争议或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 法律分析 失踪人员的财产不可以作为遗产处理。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的,而失踪人只是下落不明,不能确认其死亡。 因此,公民失踪后,其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不可以作为遗产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拓展延伸 失踪人员的财产继承权益:法律规定与争议解析 失踪人员的财产继承权益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失踪人员的财产可以被视为遗产,并进行继承。然而,由于失踪人员的身份和去向不明,这给继承程序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和争议。一方面,有些人主张应该等待一定时间来确认失踪人员的死亡,然后再进行继承程序。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应该立即进行继承,以保护失踪人员的财产权益。法律界对此问题的看法也不一致,一些法院对此进行了解释和裁决,但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解决失踪人员财产继承权益的争议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相关证据和公平原则,以确保合理而公正的处理方式。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失踪人员的财产不可以作为遗产处理。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或者没有规定的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失踪人员财产继承权益存在争议,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相关证据和公平原则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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