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失踪人口遗产继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一、当事人失踪财产可以被继承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若失踪人只是下落不明,不能确认其死亡的,其财产不能被继承,但应设立被代管。 《民法典》中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若失踪人的财产、债权债务等难以得到正确处理,已损害到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法院可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即宣告死亡。失踪人在被法院宣告死亡后,财产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但若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按其请求还知原财物,原物不存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1、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开始计算。 2、经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书面申请。利害关系人及申请顺序:近亲属、监护责任人、债权债务人,没有先后顺序,不告不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