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证人 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 诉讼 权; 2、陈述权; 3、控告权; 4、人身自由权; 5、要求保密权。 二、证人的诉讼义务有: 1、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 3、出庭接受询问、质证; 4、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秘密。 《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