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子女是否具有继承权,取决于其父母是否履行赡养义务? |
释义 | 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有继承权,但可能会被多分配遗产。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但需有抚养关系。代位继承适用于父母先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的情况,其他情况不适用。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律分析 一、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有继承权,但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养子女和继子女享有继承权吗 1、养子女与生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只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生父母离婚,并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完全可以在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同时对其生父母享有继承权。 2、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能否相互拥有继承权,取决于他们之间有无抚养关系,有抚养关系,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反之亦然。如果没有抚养关系,则相互之间无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三、没赡养老人的孙辈是否有继承权 如父母健在,父母继承。父母不在,孩子代位父母继承。 1、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即只是发生在法定继承中,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在遗赠中也不会发生代位受遗赠。 2、代位继承是一种特殊的继承方式,适用的条件是父母先于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死亡,其他情况不适用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在继承中仍享有权利,但其分配遗产时可能会受到影响。养子女和继子女在继承中享有继承权,但是否能相互拥有继承权取决于是否存在抚养关系。对于没赡养老人的孙辈,如父母健在,则父母继承;如父母不在,则孩子代位父母继承。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且存在特定的条件。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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