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购买附加险种只是在已经存在的交通保险合同中增加一些保障责任,是对基本保险的补充,不能直接解决交通保险合同的竞争问题。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投保多个保险合同的,每个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的赔偿限额应当在保险标的的价值范围内,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部分不予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以外的利益补偿标准和方式,但是不得违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消除乙方违约责任,或者明显不公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购买附加险种只是一种补充性保险,不能解决交通保险合同的竞争问题,要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合理投保,防止重复投保。同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来确定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