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非法行医的实际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
释义 |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1)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4)受害者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识别、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非法行医罪定案所需的证据,即完整、充分地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哪些材料。根据犯罪构成,其证据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证据; 2、非法、频繁、以行医为职业地对他人进行诊疗活动的证据; 3、达到或超过情节严重以上后果的证据,包括: (1)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和一般功能障碍的证据; (2)传染病、流行病或危险的传染病; (3)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假药、劣药或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损害人体健康; (四)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行为人故意非法行医的证据。上述证据必须经过核实,并达到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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