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1、客体方面: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方面:一般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无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其对非法行医造成的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或间接故意。 本罪行为方式: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包括: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