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收到非正常户之前开出的发票,可以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如果还没有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暂时不能进行抵扣;如果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除非另有规定,都应该将其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已经办理出口退税,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他情况另行处理。 法律分析 收到非正常户之前开出的发票时,处理方式如下:如果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则暂不允许抵扣;如果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则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除非另有规定;如果已经办理出口退税,则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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