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发票的丢失处理在财务人员心中都是非常麻烦的,挂失、处罚、登报、抄报税证明等等。随着登报声明作废的取消、已抄报税证明的取消。 发票丢失的不同处理方式 1、丢失空白发票 向税务局报告—接受处罚。 2、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遗失报告—接受处罚—根据专票丢失联次做相应的处理。 3、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 报告—处罚—取得记账联复印件、并凭借相应证明入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