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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家自行设定的“最低消费额”属于合法行为吗
释义
    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应认定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规定内容无效。故经营者不得以自己的规定来要求消费者支付最低消费额。因此,该茶楼设定“最低消费”是于法无据的。
    一、常见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有哪些
    常见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的;
    10、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商品价值做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款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经营者有上述行为,消费者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向经营者提出索赔要求,索取赔偿的数额应按所购买的商品的价格和接受服务的费用双倍返还法。
    二、购房者的权利有哪些?
    买房之前,购房者应当知道自己依法所应享有的权利,一旦开发商侵犯了购房者的权益,购房人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开发商讨个说法。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购房者在进行房屋消费时,应当享有以下六项权利: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房和接受相应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作为开发商,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房屋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比如,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及其它规定,开发商应当在取得《房屋交付使用许可证》之后才能交付商品房。因此,购房者在房屋交付时,有权利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屋交付使用许可证》,以保障自己的安全权。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购房者购买预售商品房要查看“五证”即指《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开发商有义务把这些情况提供给购房者,并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采用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的手段。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及服务方式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强制购房者购买或接受其服务。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价格、计量等方面的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获得赔偿权: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购房人因开发商欺诈而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双倍赔偿。
    6、获得有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比如,消费者在接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使得消费者能够知道商品房各部位质量的保修期限及住宅使用的方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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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0:4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