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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需要提供病历么
释义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需要提供病历,另外,还需要当事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历年本人病历原件,以便医疗专家查阅参考,根据需要复印留存。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一、医疗事故投诉处理程序如何申请
    1.当患方或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提出争议时,首先向各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争议受理办公室提出疑议,并出示身份证,填写医疗机构义务提供的《医疗资料封存申请书》,必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封存医疗资料,封条上必须有患方当事人的签字和医疗机构盖章,封存的医疗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患方要求复印病历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客观病历并盖医疗机构证明与原件相符。
    2.若患者死亡引起争议的,死者亲近亲属首先向医疗机构医疗事故争议受理办公室提出疑议,并出示身份证,填写医疗机构义务提供的《尸检建议书》,在48小时内由省级具有资质的尸检机构进行尸解,尸解费由要求的一方支付给省级尸检机构,最后责任是谁由谁支付。
    3.若医疗事故争议需鉴定的,由要求鉴定方到卫生局医疗事故争议办公室(医政科)填写《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受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患方和医方。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方没有死亡的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州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者死亡的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文山州卫生局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
    4.医疗事故争议解决途径有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人民法院判决等三条途径。
    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常见的举证责任有: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应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和有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发生医疗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
    3、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方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三、异地住院回本地报销手续怎么办
    户口簿、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有所住医院医疗保险部门签署的身份核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居民医保证(卡)、医药费发票及明细清单、出院证、异地居住证明或暂住证。
    参保人员在非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异地医疗费用,需带齐以下资料回报销:住院病历复印件、发票、费用明细总清单、银行账号复印件、《转外就医介绍信》、异地急诊人员须提供加盖急诊医疗机构公章的急诊抢救记录或急诊入院病历复印件。参保人员将以上资料直接送交参保地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即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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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