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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破产终结后能否追讨债权
释义
    破产终结后,债权人有权在2年内向法院申请追加分配,追讨破产企业的债权。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并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方案包括可供分配的财产、债权清偿顺序、分配方式等内容。债权人未领取分配财产的,清算组应进行追加分配。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破产终结后能否追讨债权
    破产企业依法清算,破产程序裁定终结后,如果发现破产企业还有可供执行的,债权可以在2年内向法院申请追加分配,追讨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二、破产财产分配程序
    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2、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3、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1)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次啊次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和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说明。
    4、破产财产分配范围:是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事先债权的原则。
    5、其他:
    (1)将人们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们法院强制执行。
    (2)债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静心提存或者变卖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未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破产企业经清算程序终结后,如发现仍有可供执行的债权,债权人有权在两年内向法院申请追加分配,以追讨债权。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并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人民法院批准执行。分配方案应包括可供分配的财产总类、债权清偿顺序、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等内容。对于未领取的分配财产,清算组应催领并在一定期限后进行追加分配。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如拒不履行,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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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8: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