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税的地点: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点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