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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宁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是什么
释义
    根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门槛提高了,准入条件从原来的“具有我市城区户籍并在本市实际居住生活”提高到了“具有我市城区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生活”,并取消了原来“家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条件,改为“没有住房”。此外,《办法》还规定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以及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形。同时,《办法》进一步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
    法律分析
    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提高了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门槛。原来的准入条件是“具有我市城区户籍并在本市实际居住生活”,但现在将条件提高为“具有我市城区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生活”。同时,取消了原来“家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条件,改为“没有住房”。
    《办法》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居民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
    ??(二)属于两人以上家庭户或者30周岁以上单身人员;
    ??(三)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同时,《办法》还限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二)拥有商铺、车库、车位、仓储、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
    ??(三)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手续的;
    ??(四)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
    ??(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转让房屋未满3年的;
    ??(六)违反诚信管理规定,尚在限制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失信惩戒期限内的。
    ??此外,《办法》进一步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审核程序,将南宁市原来“两审两公示”制度,即由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后报市住房部门复审、公示并最后决定,改为“三审两公示”制度,增加了城区住房部门、民政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进行审核的环节。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宁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对象:南宁市区范围内的居民家庭,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个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2. 申请条件:申请人需符合南宁市区城镇非农业户口条件,家庭拥有一套住房或者无住房但已租赁;
    3. 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家庭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收入证明、申请人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申请人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租赁住房情况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4. 申请审批:申请人向南宁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 签订购房合同:审批通过后,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
    6. 办理房产登记:购房人需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南宁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可能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购房人应关注当地政策动态并遵循相关规定。
    结语
    根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该办法提高了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门槛,准入条件由原来的“具有我市城区户籍并在本市实际居住生活”提高为“具有我市城区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生活”,同时取消了原来“家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条件,改为“没有住房”。此外,《办法》还规定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并限定了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范围。同时,《办法》还进一步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审核程序,增加了城区住房部门、民政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进行审核的环节。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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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0:4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