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公安机关的复议结果不服怎么办 |
释义 |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实践操作中,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撤销原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很少见,因此,当事人第二种救济手段就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阐明理由,在庭审中拿出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尽力推翻同样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庭对其进行审查、质证后,如果认为当事人主张的证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就可以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作出不予采信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重新确定责任比例。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民事证据,从证据种类上来说属于书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因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是一个制作证据的行为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不能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来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在法庭审理时通过自行对责任划分进行举证促使法庭不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变更怎么进行更改 1、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成功: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1)事实不清的。 (2)主要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错误的。 (4)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5)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2、诉讼推翻或减弱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毕竟是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存在的,是证据就可以在法庭上被推翻或被减弱。证据应当在法庭上质证和辩论,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事故认定书存在明显错误的,只要法院认可,就可以推翻或减弱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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