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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释义
    律师分析: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有两种类别:(1)一般纳税人:达到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即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且是会计核算健全,能按照税法的规定,分别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单位。(2)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判定标准:1.从事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0万,一律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销售免税货物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3.而生产性企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或兼营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00万元,但≥30万元,有会计、有账、能正确计算进项、销项和应纳税额,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4.个人、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无论销售额,视同小规模纳税人。5.从2002.01.01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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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3: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