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务负责人的担任资格是什么? |
释义 |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财务负责人不可由法人担任,而非上述三类公司的法人代表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根据财经法规,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但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不同的概念,法人代表可担任财务负责人。然而,在国企和事业单位中,有明确规定会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财务负责人,因此根据法理,领导人也不可担任财务负责人。 法律分析 1、对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是不可以担任财务负责人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因此,对于上述三类公司而言,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虽然未明确说明法定代表人不能担任,但根据法理学解释方法上的“举轻以明重”理论,既然已禁止单位领导人直系亲属担任财务负责人,那么对于领导人本人也是当然禁止。 2、对于非上述三类公司的其他企业 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多部法律均未禁止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财务负责人,因此根据民商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可行”理论,对于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法人而言,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同时担任财务负责人。 可以以“一人公司”作为典型例子,这类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往往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等等均同时为一个自然人担任。 法人代表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财务负责人。 因为凡事与企业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都不能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包括出纳。这是财经法规的明确规定。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法人代表在一般的私人企业是可以担任财务的负责人的,法人代表在整个公司起到定海神针的作用,是一个公司工作的核心指导,在一些国企或者是事业单位中,有规定会计人员不得事领导人的亲属等担任,所以根据法理,领导人自己自然也是不可以担任的。 结语 对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不能担任财务负责人,根据财政部通知第十六条,单位领导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也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而对于非上述三类公司的其他企业,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定代表人可以同时担任财务负责人。虽然法人代表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但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财务负责人,因为财经法规明确规定与企业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不能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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