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品房买卖合同须注意以下事项: 1、购买的商品房产权一定要清晰,最好不要购买有产权问题的商品房,购买前要查看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抵押或质押状况的权属证明等。 2、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详细约定交房条件; 3、交房时需要验收,双方应共同查验房屋内的设施、设备。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除此之外,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将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二、预售许可证没下来开发商收取定金能退吗 可以退。 原因: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没有售卖房子的资格,此时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意向书以及交纳的定金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可以向开发商索要已经交纳的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工程规划许可证; 3、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