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西南宁市海城区征地补偿标准 |
释义 | 南宁市海城区不同区域和土地用途的补偿标准有所不同。高德办、义马办事处、地角办事处的补偿标准略高于其他区域,而涠洲镇的补偿标准相对较低。在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完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按听证、通知程序公告后实施。 法律分析 南宁市海城区的补偿标准如下:高德办补偿标准的基本农田每亩不低于48398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每亩不低于17599元;集体土地闲置土地的价格在4399元/亩至17599元/亩之间。义马办事处、地角办事处的补偿标准为:基本农田不低于4840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7600元/亩;集体土地闲置用地在4400元/亩至17600元/亩之间。涠洲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598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72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180元/亩至16720元/亩之间。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完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按听证、通知程序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较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征地补偿标准有待提高。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指征地后,被征收土地用于建设集体产业或者用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设施所需的产值标准。这一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并在征地补偿协议中载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社区工作计划,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密切联系村民,了解村民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 综上所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设施所需的产值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并在征地补偿协议中载明。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密切联系村民,了解村民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2019-04-23)\t第四十四条\t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01-08)\t第三十一条\t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应当及时办理补偿销号手续,并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已经搬迁的单位和移民,其搬迁前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07-02)\t第三十一条\t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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