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对离婚达成一致的可以签订离婚协议。但是签了以后双方又和好,比如为考虑子女健康成长妥协的,不过因为已经签了离婚协议,因此有些人担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已经确认离婚关系。 首先,“离婚协议”以解除婚姻关系为首要前提,并且前提条件就是“离婚”。 所以,除了男女双方须达成离婚合意,并签订离婚协议,还应当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否则离婚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只签了离婚协议,但是不离婚的,这份协议即为“有效成立”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夫妻双方签了离婚协议后,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后才确认离婚: 1、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3、离婚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4、离婚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 5、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7、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 最后,实际中,许多感情破裂的夫妻为离婚会签离婚协议,但是一方反悔不离婚,另一方还坚持离婚的,离婚协议仍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