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消防验收时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的文件嘛? |
释义 | 法律分析:需要提供,建筑项目初次验收:1、 申请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验收申请。 3、由公安消防机构签署合格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设计修改回复或设计修改图纸。 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加盖申请单位图章),由施工单位填写。 5、《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之自检情况记录表》(加盖申请单位图章)。 6、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表原件。 7、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有效期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全套)复印件。 8、消防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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