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收到122项命令,值班警察应立即赶到现场处理。 (一)救出伤员和财产,调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2)、属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3)交通事故现场图画完毕后,调查员、图画员必须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签字或盖章,不在现场或不能签字的,证人签字或盖章的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记录在案件中。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协查通报。 (五),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6)、咨询(通知)询问当事人、证人和相关人员。 (7)、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 (8)对于不预付或无法预付救治费用的,公安机关可暂时停止交通事故负责人的车辆,暂时停止车辆期限到损害赔偿调整结束。 (九)交通事故当事人因残疾,治疗结束后15天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残疾评估。公安机关收到残疾评估申请书后,30天内评估残疾等级。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定决定。 (10)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向死者亲属递交《尸体处理通知书》,逾期未办理丧葬事宜,经上级责任人批准,主管公安机关派人员强制办理尸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