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涉外婚姻登记需带的材料: (1)本人的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或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外国人应持的证件有: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明;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必须发行以下证明书和证明书:1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明书2所在公证机构或有权机构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同驻留在该国的使用者(参加者)馆认证或者该国驻留者(参加者)馆认证的本人没有配偶的证明书,或者是所在国驻华使者(参加者)馆发行的本人没有配偶的证明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