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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外婚姻应该如何离婚
释义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离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等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境外要求离婚的,由当地法院依照本国法律决定是否受理。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无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外方当事人向居住地国法院起诉,内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有权受理。双方都出国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当在出国前向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一、涉外婚姻的管辖有哪些规定
    对涉外婚姻的管辖规定:
    1、在国内结婚定居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国法院提出,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一方住在国外,一方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3、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当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婚姻怎么登记
    1、在我国境外的涉外结婚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其结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皆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适用该外国的法律,但该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
    (2)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依据1956年3月31日内务部《关于办理我国驻外机关工作人员的结婚登记的函》的有关内容,在该外国承认领事婚姻的前提下,可以按中国法律规定到我国驻该外国领馆举行领事婚姻。(2)中国公民之间在外国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述规定体现在1983年《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该规定原则上采用的是婚姻缔结地法。
    (3)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外国人在我国境外缔结的婚姻,依我国法律规定,既然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允许适用婚姻缔结地法,那么对上述婚姻,只要依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我国一般承认其婚姻效力。即使有些婚姻按我国法律是不成立的,我国也予以事实承认。
    2、在我国境外的涉外离婚
    (1)涉外婚姻离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法院提起,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涉外离婚案件,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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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7:5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