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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影视作品与著作权之间的关系
释义
    影视作品是指通过摄录设备将一系列画面摄制在一定有形载体上,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其著作权的确定方式是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则享有署名权。
    法律分析
    影视作品是指利用摄录设备,将一系列的画面,摄制在一定的有形载体上,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的确定方式:由制作者享有。但是署名权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
    拓展延伸
    影视作品制作者与作者的权益对比分析
    影视作品制作者和作者在版权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影视作品制作者是指制片人、导演、编剧等创作者,他们通过拍摄、制作影视作品,将作品呈现给观众。而作者则是指影视作品的创作者,如演员、歌手、作家等。在这种情况下,影视作品制作者和作者的权益对比分析如下:
    1.版权归属:影视作品制作者享有对影视作品的全部版权,包括对作品的拍摄、制作、发行、播放等环节产生的权利。而作者仅享有部分版权,如署名权、发表权等。
    2.收益分配:影视作品制作者对影视作品的收益享有优先分配权,如电影票房收入、播放权收益等。而作者则根据作品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创作质量,获得一定的署名权和稿酬。
    3.授权许可:影视作品制作者有权对影视作品进行授权许可,如授权他人使用、发行、播放等。而作者则需经过作者本人的授权,才能进行与影视作品相关的活动。
    4.侵权责任:在影视作品制作过程中,制作者和作者都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制作者对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具有主导地位,侵权责任应由制作者承担。而作者则承担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
    影视作品制作者和作者在版权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影视作品制作者享有对影视作品的全部版权,而作者仅享有部分版权。此外,影视作品制作者和作者在收益分配、授权许可和侵权责任方面也存在差异。
    结语
    影视作品是指利用摄录设备,将一系列的画面,摄制在一定的有形载体上,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的确定方式:由制作者享有。但是署名权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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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3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