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形下不能作为保证人? |
释义 | 保证人的条件和保证期限:保证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稳定收入并能够代为清偿债务的法人、组织或公民;不得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保证期限根据合同约定,不得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若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 法律分析 一、不能作为保证人的包括哪些情形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包括的情形如下: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2.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多久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的保证期间认定。但是约定不得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保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作为保证人的主要条件是: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稳定的收入,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2.具备合格的保证主体,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 3.不属于法律禁止作为保证的主体。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均不可以作为保证主体。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作为保证人的主要条件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稳定收入并具备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然而,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保证期间应根据保证合同约定,但不得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若未约定,则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不受中止、中断和延长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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