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核设施退役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
释义 | 核设施退役需要交退役申请书、安全分析报告、影响评价文件和质量保证文件等材料。 核设施退役是核设施使用期满或因其他原因停止服役后,为了充分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及环境保护而采取的行动。 核设施退役方法有立即拆除、延缓拆除、就地掩埋等方式。 退役策略的选择原则较多,选择过程中需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社会或政治原因、安全原因、经济因素、场地因素、工艺技术原因等。如:反应堆退役封存适当时间可降低辐照水平,采取延缓拆除较有利。核燃料水冶厂、纯化厂、富集厂、元件制造厂等核燃料循环前段工厂及乏燃料后处理厂采取立即拆除较为有利。铀矿山、铀尾矿库一般采取覆土植被、固坝阻氡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条 核设施,是指: (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 (二)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 (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 第三十条 核设施退役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退役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核设施退役申请书; (二)安全分析报告;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质量保证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核设施退役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原则处理、处置核设施场址的放射性物质,将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放射性水平降低至满足标准的要求。 核设施退役后,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核设施场址及其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浓度组织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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