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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物所有权是什么
释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居住在高层建筑中的业主对其专有住宅享有的权利,以及共有部分(如走廊、楼梯、小区绿地和道路等)的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利。随着我国住房商品化的推行,公民在购房时因资金数额和实际需要的限制,造成一栋房被区分为数个部分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对这种区分的数个部分所有权,我国房产管理部门是准予登记的,这就产生了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例如,一幢楼房的不同楼层或单元为不同的人所购买,各所有人对自己
    法律分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居住在高层建筑中的业主对其专有住宅享有的权利,以及共有部分(如走廊、楼梯、小区绿地和道路等)的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利。例如:张三在北京购买了一处住房,他对其购买的房屋享有专有权利,同时对走廊、楼梯、小区绿地等公共设施与其它居住在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所有权和管理权。
    随着我国住房商品化的推行,公民在购房时因资金数额和实际需要的限制,造成一栋房被区分为数个部分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对这种区分的数个部分所有权,我国房产管理部门是准予登记的,这就产生了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例如,一幢楼房的不同楼层或单元为不同的人所购买,各所有人对自己购买的部分享所有权并得到法律确认。同时,同一幢楼房的各个所有人为了保有自己房屋的所有权又形成了房屋共有关系。因此,当一幢建筑物被区分为数个部分时,其中有专有部分,也有共有部分,这种在专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即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怎么办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上述情况取得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三、小区配套设施包括哪些
    配套设施是指与小区住宅规模或者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道路主要是指小区内的道路以及小区与城市公共交通路线相连接的道路以及相关设施。
    公共绿地是指小区内的绿地建设。
    公共服务设施设备一般指住宅区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用具、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公共服务设施可以分成两类:
    第一类是与基本居住有关的各种公用管线以及设施,包括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供暖、雨水处理、污水处理等,这些设施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满足;
    第二类是与家庭生活需求有关的各种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设施对更高生活需求的满足。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15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经权利人或者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该处分行为有效。因此,如果无处分权的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只要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且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该处分行为就是有效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经权利人或者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权利人或者善意第三人请求处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无处分权的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应确保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结语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居住在高层建筑中的业主对其专有住宅享有的权利,以及共有部分(如走廊、楼梯、小区绿地和道路等)的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利。随着我国住房商品化的推行,公民在购房时因资金数额和实际需要的限制,造成一栋房被区分为数个部分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对这种区分的数个部分所有权,我国房产管理部门是准予登记的,这就产生了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例如,一幢楼房的不同楼层或单元为不同的人所购买,各所有人对自己购买的部分享所有权并得到法律确认。同时,同一幢楼房的各个所有人为了保有自己房屋的所有权又形成了房屋共有关系。因此,当一幢建筑物被区分为数个部分时,其中有专有部分,也有共有部分,这种在专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即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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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6:2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