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单位消防设施不合格的话,一般就是进行民事处罚,罚款金额在5000-50000元之间。如果单位消防设施不合格造成了人员伤亡的话,单位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还要承担行政处罚。 可受理的火灾隐患范围,主要有: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6、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7、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8、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9、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的; 10、建设工程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 11、未经消防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擅自施工或投用,公众聚集场所擅自开业使用的; 12、其他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