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一次性给予搬迁农牧民每人200000元的安置补助费。 2、在搬迁过渡期内,由搬迁农牧民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给予房屋租赁费补贴每人每月600元,补贴期限为12个月。非搬迁农牧民原因导致12个月之内未完成住房安置的,继续给予搬迁农牧民每人每月600元房屋租赁费补贴,补贴期限截止交房后三个月,补贴按年度结算。 3、两次搬家费每人4000元。 4、对按照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协议,给予每人50000元的奖励。 规定时间是指搬迁安置人口核定工作完成后2个月内。超出规定时间签订搬迁协议的,不予享受搬迁奖励。 5、房屋及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和土地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