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从2021年12月1日起,合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户月人均806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区别于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要标志。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一)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规定要求。 申办流程: 1.农村低保:申请受理(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一榜公示(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乡镇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二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三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待遇(县级民政部门)—保障金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委托通过“一卡通”按月发放)。 2.城市低保:申请受理(本人或委托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居委会干部和居民代表参加)—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待遇(县级民政部门)—保障金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发放)。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