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管理分工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 第三条 中央机构编制部门负责部门职责分工的协调,并对部门职责分工的协商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 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应当按照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三定”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进行。 第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改革方向; (二)服从工作全局; (三)权责统一、科学高效; (四)协商与协调相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