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工伤六级: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工伤七级: (19)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20)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2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工伤九级: (18)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工伤十级: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